產品描述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通過上述的定義可以看出,實用新型只能用來保護產品,并且該產品應當是經過產業方法制造的,有確定形狀、構造且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
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型,范圍比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要*廣。
產品發明包括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物品做出的發明。
方法發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規律的方法,又可以分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種類型,例如對加工方法、制造方法、測試方法或產品使用方法等所做出的發明。實際上,實用新型是地區為了方便公眾對簡單的產品結構獲得保護設置的有針對性的小、快、靈的專門保護形式。
實用新型與發明本質上沒有區別。凡可以申請實用新型的,都可以通過申請發明去保護。但反過來不行。按規定,方法工藝類的技術、配方之類的不能申請實用新型,只限產品結構類的技術可以申請實用新型。詳細情況請查審查指南。
實用新型成本低,授權快,不經實審,授權率高,對創造性要求要低些。所以,對于同一技術方案,以實用新型來保護,其權利穩定性要**發明。但實用新型保護期短。所以,對于商業壽命不太長的技術,建議**考慮實用新型保護。
補充說明:
這么說吧,把局比成質監,你的貨如果質量被質監認定為不達標,相當于被無效了。發明是**產品,法定的質量標準嚴,不容易達標;新型是低端產品,法定的質量標準寬松,*達標。所以你的同樣的貨,你給搞成發明,就*被質監認定不達標,因為法定的標準嚴格,也就是被無效掉;你給搞成新型,就不容易被無效。這就是為什么說,新型穩定性高的原因。
但是,低端的反而可能對權人**高。對產品征收費的合理標準,發明和實用新型之間不存在差別,即,按一樣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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